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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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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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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九條
內容: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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