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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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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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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內容: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之案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補繳,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復查。
前項案件應俟補徵稅額確定後,依確定之稅額移送法院裁罰。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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