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內容:
違反本法之憑證,經受處分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之稅款,並繳清法院裁定之罰鍰者,得持憑繳納憑證,聲請主管稽徵機關迅予發還。
前項憑證,如係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應由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人或稽徵機關人員補行註銷後發還之。
 更新日期:111-11-0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