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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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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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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內容: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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