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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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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8645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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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內容: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係指該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來往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而言;所稱總組織與分組織,係指營業或事業組織之總機構與所屬分支機構而言(如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店與分店、總處與分處),其屬於轉投資性質之獨立組織,不得視為分支機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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