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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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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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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內容: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豆)、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味噌等項為限。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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