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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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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內容: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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