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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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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
內容: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

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二、

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三、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四、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

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二、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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