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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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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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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三條
內容: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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