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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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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四條
內容: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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