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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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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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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
內容: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繳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緩。
代徵人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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