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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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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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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條
內容: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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