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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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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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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六條
內容:
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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