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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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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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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八條
內容: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
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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