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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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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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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
內容: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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