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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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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條
內容: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

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

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

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

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

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

(刪除)

七、

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八、

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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