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二、
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三、
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四、
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五、
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六、
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八、
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九、
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