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