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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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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四條
內容: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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