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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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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五條
內容: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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