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五章【罰則】第二十八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

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

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

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更新日期:107-04-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