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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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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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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三條
內容: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
捐贈勞軍者。
五、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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