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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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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七條
內容: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

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三、

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

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前項第四款所稱代水泥,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製造具有凝固堅強之性質,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貨品;其以飛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摻合水泥製成者,亦同。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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