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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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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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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章【登記】第一節【廠商登記】第十條
內容: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
組織種類。
三、
資本總額。
四、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
五、
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
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與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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