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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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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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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七條
內容: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並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書,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委託廠商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者,應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另編訂產品編號,通知委託廠商,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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