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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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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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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九條
內容: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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