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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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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瀏覽人數:19898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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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三章【照證】第二十一條
內容: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
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
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
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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