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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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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三章【照證】第二十一條
內容: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

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

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

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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