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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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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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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七條
內容:
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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