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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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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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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節【車輛類】第三十八條
內容: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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