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十七條
內容: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