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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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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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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節【未稅貨物移運】第六十二條
內容: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登記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貨物,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瀏覽人次:10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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