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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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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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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六十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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