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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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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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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申請免徵貨物稅,應填具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一式三聯(甲聯為申請書,乙、丙聯為核定書),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抽存甲聯,乙、丙聯於簽章發還產製廠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以下簡稱供應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乙、丙聯送各該供應廠商;供應廠商應抽存乙聯,且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填用免稅照。
二、
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乙、丙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並抽存乙聯,於丙聯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由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
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乙聯,並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瀏覽人次:9 人 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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