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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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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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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四條
內容: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前條規定辦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二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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