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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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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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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十條
內容: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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