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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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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十一條
內容:
軍用免稅貨品供應廠商加工或使用,遇有剩餘不繳還軍方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未補繳稅款先行移用者,應按漏稅論處。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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