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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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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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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九條
內容: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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