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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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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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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
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
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更新日期:1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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