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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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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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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七條
內容: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原進口地海關核准整車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進口人,並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更新日期: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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