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訛,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將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二、
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未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底盤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無訛,應核發底盤部分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檢附第五條規定文件副知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車身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無訛,應核發車身部分核定通知函與車身產製廠商,並將整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