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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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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四章【罰則】第十六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

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

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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