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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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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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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四章【罰則】第十六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
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
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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