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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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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二條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

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

(一)

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品。

(二)

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

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四)

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

三、

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一)

釀造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1.啤酒︰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2.其他釀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釀造酒類,包括各種水果釀造酒、糧榖類釀造酒、蜂蜜釀造酒及其他經釀造方法製成之酒類。

(二)

蒸餾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三)

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四)

料理酒:指下列專供烹調用之酒:

1.

一般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2.

料理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五)

其他酒類︰指前四目以外之酒類,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六)

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四、

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
 更新日期: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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