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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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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二十條之一
內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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