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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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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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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六條
內容: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
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
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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