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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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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六條
內容: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

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

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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