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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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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八條
內容: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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