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1866293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八條
內容: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