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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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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一節【國產菸酒】第十三條
內容: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

一、

繳款書證明聯。

二、

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

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

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品菸酒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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