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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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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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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五條
內容:
國外進口之應稅菸酒,經查有逃漏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事者,除依前條規定作成紀錄外,並應連同菸酒移送海關,就逃漏關稅部分,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其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由海關依本法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處罰,並補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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