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五條
內容:
國外進口之應稅菸酒,經查有逃漏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事者,除依前條規定作成紀錄外,並應連同菸酒移送海關,就逃漏關稅部分,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其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由海關依本法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處罰,並補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