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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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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五章【免稅及退稅】第一節【外銷菸酒】第二十六條
內容:
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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