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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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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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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二節【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第三十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 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 ,報請財政部訂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 免徵。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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