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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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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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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一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 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原料供應廠商。
供應廠商依規定填發出廠送貨單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出廠數量及日期後,於次月申報時一併檢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二、
產製廠商購用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免稅放行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放行數量及日期後,送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三、
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於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送請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產製廠商購用或進用免稅之原料,應於進廠驗收後即登載於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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